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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長的話 / 成立與緣起 /
宗旨 / 工作方向 / 組織章程 / 組織人事 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選之,惟以連任一次為原則,董事為無給職,具公職身份之董事不得支領車馬費;任期未滿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董事會得依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另選他人繼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董事之人選包括: 一、基金會董事會應包含產、官、學、政黨代表及非政府組織人士,董事席次一半以上為政黨代表,以立法院席次高於百分之五之政黨,依其席次比例分配之。政黨推薦之董事任期同第七條規定,惟如立法院改選,政黨席次有變更時,於董事任期屆滿時應由各政黨依新席次比例推薦。 二、現任政府官員以職位取向擔任董事者以三名為限,且應於交卸職務後辭職,由繼任者自動遞補;其他現任政府官員不得以非職務取向擔任董事。 三、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籌備處與主管機關商請上列有關人士同意後出任。 第九條: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二、審定組織架構及內部管理辦法。 三、審定年度業務計畫。 四、修改及變更章程。 五、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六、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七、基金會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為推選之,對外代表本會並對董事會負責。董事長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董事會得另由董事互為推選一人,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得由副董事長暫代,於三個月內重新改選董事長,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第十一條:每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配合召開董事會,推選次屆董事人選,並依第十三條規定完成推選。新任董事會於上屆任滿之日成立,並依第十條規定選舉新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第十二條:董事會一年舉行二至四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認為必要並經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因故無法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務,惟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對於下列重要事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 五、法人之解散。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常務監察人及主管機關。 第十四條:本會設置監察人三至五人,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選任,任期與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為推選,並應列席董事會。 第十五條:監察人會議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常務監察人擔任主席,須過半數監察人出席始得開會。監察人會議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稽核本會財務、經費收支暨基金運用等項。 第十六條:本會得視需要設諮詢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對本會業務有關之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言。諮詢委員為無給職,由董事長就政府機關、政黨、國內外民間組織人士及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為三年,得連任。本會得另遴聘若干名國際相關人士擔任國際顧問,聘期與諮詢委員相同。 第十七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執行長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及綜理本會所屬會務,並對董事會負責。為執行第六條會務事項,執行長得遴聘二至三位副執行長襄理會務。本會設置秘書組、研究企劃組、國際合作組、國內推展組及亞太民主資訊中心等單位,執行長得視未來會務發展情形,報請董事會核定後,調整或增設行政組織。 第三章業務及財務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預算業務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本會年度預算三分之二運用於支持符合本會宗旨之國內外民主人權活動,推動國際雙邊或多邊合作網絡,補助國內外研究計畫,舉辦研討會及公共論壇,出版有關民主人權之書刊及本會人事行政、軟硬體設施等維持會務運作之開支。 二、本會年度預算得參照立法院通過之決議,配合在年度計畫中編列三分之一預算經費,予取得立法院百分之五以上席次之各政黨及黨團申請從事民主人權相關活動之用;該預算需按立法院政黨席次之比例撥用;按政黨席次比例撥用之各預算經費,如未達運用標準者,預算應予凍結,不得挪用於其他政黨或活動。補助計畫作業要點另訂之。 三、本會不得贊助涉及統獨之活動,亦不得支助國外政治團體從事違反當地國家法律之行為,及遊說國外團體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活動。 第十九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二十條:本會預、決算之編審程序如下: 一、本會執行長應於次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負責完成訂立年度工作計畫並據以編列預算後,提請董事會審議通過並送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本會執行長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請董事會審核後送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會主管機關外交部部長與本會董事長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基金會之運作情形及執行績效,並備質詢。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因情事變更而無法達成章程所定之目的時,得召開董事會,並依據第十三條通過特別決議程序後解散之。前項董事會之召集,應於會議十五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常務監察人及主管機關。本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入國庫。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之;本章程之修訂程序亦同。本章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本章程訂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訂第四條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訂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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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7巷17弄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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