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亞洲民主人權獎」

第三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遴選正式開始

[2008年4月3日,台北]

臺灣民主基金會今日宣佈即日起正式接受第三屆「亞洲民主人權獎」推薦提名。在臺灣民主基金會董事長、立法院王金平院長的大力支持下,臺灣民主基金會董事會於2006年3月21日無異議通過「亞洲民主人權獎設置辦法」,其設置宗旨是鼓勵並支持長期在亞洲區域為民主與人權努力的個人或團體。

臺灣民主基金會每年頒發「亞洲民主人權獎」,獎勵在亞洲地區以和平方式促進民主或提倡人權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以深化亞洲民主發展並提升亞洲人權水準。「亞洲民主人權獎」得獎者將可以獲頒獎座及獎金美金十萬元,以茲鼓勵。

第二屆「亞洲民主人權獎」得獎者為辛西雅.蒙格醫生(Dr. Cynthia Maung)。辛西雅醫生長期於泰國-緬甸邊界,為成千上萬受到緬甸軍政府打壓且暴力對待而逃亡的難民及移民,進行無私的奉獻與服務。除了訓練且教育緬甸難民,辛西雅.蒙格醫生創造了具共同價值觀及尊重人權的社群。2007年12月13日陳水扁總統頒發「亞洲民主人權獎」獎座,臺灣民主基金會王金平董事長則頒發10萬美元獎金給辛西雅.蒙格醫生。而首屆的「亞洲民主人權獎」則是同樣由陳水扁總統頒發獎座,臺灣民主基金會王金平董事長頒發10萬美元獎金給總部設於巴黎之「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Sans Frontières, RSF),由該組織秘書長羅伯特·梅納德(Robert Ménard)親自抵台代表領獎。今年,第三屆「亞洲民主人權獎」將於國際人權日1210日當天舉辦,屆時也將邀請總統來頒發獎座。

臺灣民主基金會即日起正式接受第三屆「亞洲民主人權獎」提名。採公開徵選制,被推薦之個人或團體須有二個具有國際公信力之個人或團體之書面推薦,截止日期為2008630。「亞洲民主人權獎」相關遴選資格、評審摽準及推薦表格等可於本會網站上http://www.tfd.org.tw查詢及下載。

連絡資訊::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電話:+886-2-2708-0100, 電子郵件:tfd@taiwandemocracy.org.tw

主辦單位 :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TFD)

時   間: ( 2008年12月10日 )

提   名: ( 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提名表2008「亞洲民主人權獎」提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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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活動: (2007年「亞洲民主人權獎」新聞稿)
          (2006年「亞洲民主人權獎」新聞稿)

設置辦法:

【第一條】依據:
本設置辦法係依據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條、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設置宗旨:
本會為支持亞洲民主發展及提升人權水準,獎勵在亞洲區域以和平方式促進民主或提倡人權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特設置「亞洲民主人權獎」。

【第三條】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一、本會「亞洲民主人權獎」獎勵名額每年一名為限,得獎者獲贈獎金壹拾萬美元及獎座乙座。
二、得獎者之稅捐處理,依我國相關稅法之規定。

【第四條】被推薦人資格與評審標準:
本會「亞洲民主人權獎」之被推薦人須為致力於亞洲區域內推動民主或提倡人權,並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毋論其種族、宗教、國籍、階級、性別,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對於推動民主或人權運動有具體且顯著事蹟者。
(二)具備為人推崇之人格操守,並具有高度的奉獻精神。
(三)對推動區域民主發展或人權保障工作,具有創意及獨特貢獻。

【第五條】被推薦人產生方式:
一、採公開徵選制,被推薦之個人或團體須有二個具有國際公信力之個人或團體之書面推薦。
推薦表格公佈於本會網站上http://www.tfd.org.tw以供下載。
二、現任評審委員不得為被推薦人。 

【第六條】推薦資料
推薦人需填具推薦表及簽名,並提供被推薦人或團體下列資料:
(一)推動民主或提倡人權等卓越貢獻之具體事蹟。
(二)著作或相關報導資料。
(三)被推薦人或團體負責人簽名之同意書。
(四)其他參考資料
推薦人及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達本會。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組成
一、評審分為初審、決審二階段。
二、初審評審委員會由本會執行長擔任主席,聘請六位本會國內諮詢委員或國際顧問組成。
三、決審之評審委員會除本會董事長與執行長為當然評審委員外,另聘請五位國內外德高望重人士組成,由本會董事長擔任主席。 

【第八條】評審方式:
一、初審之評審委員會依被推薦人或團體之資料進行審查,並確認被推薦人或團體之資格及事蹟,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選出至多五名候選人進入決審。
二、決審之評審委員會就初審選出候選人進行審查,經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決定之。
三、獲獎名單經向本會董事會核備後公布之。

【第九條】公正及保密原則:
一、評審委員應本於公正、嚴謹、保密與利益迴避之原則,本人或其家屬於任期內不得接受推薦,且對於推薦、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二、本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

【第十條】推薦、評審、公布及頒獎日期:
一、本會每年自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接受推薦事宜。
二、評審作業自七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三、獲獎人名單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公布。
四、頒獎日期訂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以邀請我國總統頒獎為原則。

【第十一條】本設置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