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推動 - 一般補助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98.5.5更新

下載申請表下載核銷文件與成果報告格式(rar格式)研究計畫成果

一、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學術界、智庫、民間非政府組織推展有關民主與人權之活動,及促進對民主與人權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與出版,以提升臺灣民主素質,並強化我國與國際民主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計畫類別:
(一) 國內學術界、智庫、非政府組織推展有關民主與人權之活動。
(二) 有關民主與人權之研討會、公共論壇及相關民主教育活動。
(三) 符合人權、民主發展議題之研究及出版。
(四) 有助增進國際民主發展及提升臺灣民主素質相關活動。
(五) 其他能增加臺灣能見度、有助臺灣與國際接軌之相關活動。

三、 申請方式:
(一)申請機構(人)應提具補助計畫申請表一式四份、計畫書正本(一式四份)及Word格式之電子檔案一份,函送本會申請。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書影本。
(二)每一機構(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 審查程序:
(一)審查方式:
1. 一般補助案件由審查委員會書面審查,經執行長核定之。
2. 重大補助案件(係指本會單一案件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佰伍拾萬以上之案件)需提報本會董事會複審後核定之。
(二)審查重點:
審查委員會審查各申請案除需符合本會宗旨及各補助計畫要點之外,需包括其計畫相關活動之辦理時程、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活動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以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五、 經費補助項目:
(一) 本會經費補助款受採購法規範,受補助單位執行各項目金額達公告金額時,請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金額超過拾萬元以上,須附三家以上之報價單。
(二) 人事費:
1. 除研究計畫外不得申請人事費(補助申請單位固定人員)。
2. 助理人員工作酬金以本會「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為限。
(三) 研究主持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以每月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四) 國外差旅費:差旅費之編列以「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為限。
(五) 其他費用:含執行計畫所需之消耗性用品、運費、印刷費、影印費、文具、紙張、郵電費、國內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不含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意外險保險費、禮品費、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物品及其他與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六) 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六、 經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單位,應與本會簽訂同意書。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應於辦理變更前正式行文向本會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七、 申請費用之規劃與核銷,應依本會「經費核銷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機構(人)應於各項申請補助活動、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所有活動必須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經費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

八、 成果報告注意事項:
(一) 成果報告需依本會規定格式印製,並繳交五份及Word格式之電子檔案。
(二) 成果報告,除敏感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得公開供大眾查詢。
(三) 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或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者,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應以附件方式併同研究成果報告繳交。
(四) 本會補助經費佔總計畫經費85%以上者,其出版品及成果報告版權應歸本會所有。其餘案件,受補助機構(人)應同意本會將成果報告內容刊登於本會網站。


九、 本會將定期依「補助案件績效考評作業要點」就申請單位(人)做績效評估與檢討。每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會評鑑會議評為無實際效益或未按本會規定辦理活動或結案者,即停止受理申請兩年。

十、 前述經本會委託辦理之研究計畫,得擇要公布於本會網站、刊物及海報等,以利全國研究資訊之流通。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