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補助友善列印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政黨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110年04月28日修訂
一、依據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及本會補助計畫作業要點,為鼓勵國內各政黨推展有關民主與人權之活動,及推動臺灣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在民主與人權之相關合作事項,以提升臺灣民主素質及國際地位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百分之五以上之各政黨,用以申請從事民主人權相關活動之用。
三、重要規定:
(一)申請計畫之目標與內容須符合本會之宗旨。
(二)各政黨所屬之機構所提計畫,須經由該黨中央黨部提出申請。
(三)補助分配款依據立法院政黨席次之比例核撥,所獲准之申請補助案金額,將計入各政黨之分配款。
四、補助計畫類別:
(一)各政黨從事國會外交及國內、外民主人權交流等活動。
(二)有關民主與人權之研討會、公共論壇及相關民主教育活動。
(三)有關民主、人權議題之學術研究、調查及出版。
(四)有關提升臺灣民主、人權發展,與國際接軌之相關活動。
(五)有關提升臺灣國際地位及能見度之相關活動。
五、申請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一)應提具補助政黨計畫申請表、計畫書、預算表等相關文件,另附電子檔案一份(內含申請表、計畫書、預算表WORD檔),函送本會申請。
(二)申請計畫必須在執行前二個月提送本會為原則。
(三)提交申請計畫截止日期為每年十月卅一日。
(四)所提申請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跨越不同會計年度。
六、審查程序:
(一)審查方式:
1.一般補助案件審查:
(1)初審:形式要件審查。
(2)書面審查:一般補助案件由審查委員會書面審查,經執行長核定之。
2.重大補助案件經上述審查程序後,另須提報本會董事會複審後核定之。
(二)審查重點:
各申請案除須符合本會宗旨及各補助計畫要點外,其計畫相關活動之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活動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以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皆會納入考量。
七、成果繳交:
受補助政黨應於各項申請補助活動、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繳交相關成果報告。
(一)成果報告,除涉及機敏、專利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得公開相關資訊。
(二)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或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者,心得報告、發表之論文或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應以附件方式併同研究成果報告繳交。
八、經費核銷:
受補助政黨應依本會結報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於相關活動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所有經費結報手續,應於當年十一月卅日前完成。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政黨應確實審查所送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二)受補助政黨應將受領本會補助款項之支出明細揭露於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以符政黨法規定。
(三)受補助政黨完成經費核銷手續及成果報告繳交,經審核無誤後,始得准予結案。
十、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本會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或本會董事會核定後辦理。